关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0-10-13 16:44:07 1026 Admin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及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科技分类评价提出的改革要求,拟对《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前期,深入学习领会相关改革精神,积极对接国家和省奖励办,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奖励政策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广泛调研,形成《细则》初稿,并分三轮征求市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高校院所、专家学者及局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对反馈意见吸收采纳形成征求意见稿,在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完善形成修订稿。

一、修订背景

原《细则》是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2008年制定的,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目前,该细则已到期。2018年,第261号市政府令对《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奖励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改革和科技评价体系改革新要求,需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九章七十五条。与原有《细则》(共八章六十三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一章 总则”。对本市科技奖励的价值导向做了明确阐述,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新增第4条,明确市科技奖励评审突出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明确各奖种实施分类评价导向。

2.关于“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完善分类评审机制,细化各奖种奖励范围、条件和各等级评审标准。其中,自然科学奖强调科学发现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强调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强调创新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并进一步突出科技进步奖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贡献及成果转化导向。

3.关于“第三章 评审组织”。明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为项目组评审委员会及市最高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方式及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组成进一步明确。

4.关于“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一是增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为推荐人;二是增加“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和申报项目情况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了外籍候选人的相关条件要求,应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机构,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

5.关于“第五章 评审”。一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方式及评审程序,对学科(专业)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等相关流程进行优化。二是参照国家、省做法,根据评审需要,增加“实地考察”环节,加强对高等次项目审核把关力度。三是对奖励各环节“三轮公示”要求进行明确,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对市奖回避制度进行完善,对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厉害关系的可以申明回避。

6.关于“第六章 异议处理”。一是对异议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异议提出、处置、反馈、办结全流程的要求和安排。二是明确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单位(推荐人)和异议提出者等各方责任和义务。

7.关于“第七章 授奖”。一是进一步规范奖励审定结果报批程序;二是根据提高后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标准对奖金发放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8.关于“第八章 处罚”。本章为新增内容。根据国家奖励改革要求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相关精神,参照国家奖励细则,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信誉制度,对获奖者、推荐者、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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